(一)发放对象:
发放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。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1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男性年满60周岁,女性年满55周岁。
2、在外地未享受过同类奖励的我校正式在编职工、离退休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。
(二)发放标准:每人每月100元。
(三)申报时间: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作日。
(四)申报材料:
1、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,附件1;
2、个人诚信承诺书,附件2;
3、在外地未享受过同类奖励承诺书,附件3;
4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。如果独生子女证丢失需填写独生子女证丢失承诺书,附件4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