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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

发布日期:2021-03-29  来源:   点击量:

(一)发放对象:

发放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、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。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
1.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;

2.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现无存活子女的;

3.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户籍在本省,女方年满49周岁。女方亡故的,需男方年满49周岁;离异的,需本人年满49周岁。

(二)发放标准:

从2016年1月1日起,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,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的抚慰金。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父母,不补发抚慰金。

(三)申报时间: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作日

(四)申报材料:

1、江西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表

2、个人诚信承诺书;

3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。如果独生子女证丢失需填写独生子女证丢失承诺书。

附件1:江西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表

附件2:个人诚信承诺书

附件3:独生子女证丢失承诺书